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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昌市金融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綜合激勵辦法

        發布日期:2022-04-21       發布單位:許昌創新創業孵化服務平臺

          為引導和激勵金融行業加大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不斷強化資金保障,助推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訂以下綜合激勵辦法。

          一、激勵對象

          (一)市級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金融機構;

          (二)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

          (三)人民銀行許昌市中心支行、許昌銀保監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門。

          對(一)(二)類激勵對象以相關項目的綜合測評分為依據進行激勵。

          二、對金融機構的項目測評及結果運用

          (一)銀行業

          1.測評項目

          突出貸款投放規模、支持實體經濟、加大普惠力度、防控金融風險等重點工作,設信貸總量、信貸結構、不良處置、稅收貢獻、社會責任等5類測評項目。當年度新設立的銀行不參與測評。具體為:信貸總量:包括當年新增投放、投放余額兩個子指標,35分;

          信貸結構:包括支持實體經濟、普惠小微企業貸款、支持鄉村振興、制造業中長期貸款、企業信用貸款、綠色信貸六個子指標,30分;

          不良處置:包括不良率、不良率降幅兩個子指標,20分;

          稅收貢獻:本年度地方稅收貢獻,10分;

          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責任綜合評價,5分。

          同時,對金融創新、市委市政府通報表揚等方面予以加分鼓勵;對發生重大風險、協調配合不力、違背“萬人助萬企”要求盲目抽貸壓貸等方面予以扣分,性質嚴重的一票否決。

          2.表揚類別及結果運用

          一是綜合表揚,對年度測評排名前6位的,授予“許昌市銀行業機構突出貢獻單位”;

          二是單項表揚,對本年度在普惠金融、鄉村振興方面得分最高的銀行,分別授予“許昌市普惠金融工作先進單位”和“許昌市銀行業支持鄉村振興先進單位”。(獲得綜合表揚和單項表揚的單位不重復)

          對獲得表揚的銀行機構,以市政府名義向其上級銀行通報并建議給予獎勵;測評結果作為財政部門調整財政存款的主要依據,并在市財政局開展全市市直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考評工作中占30%。對測評結果為后3位的銀行業機構,市綜合激勵領導小組將測評結果通報其上級銀行。

          (二)保險業

          1.測評項目

          對引進保險資金、政策性保險拓展、稅收貢獻、保費收支、履行社會責任等五個方面進行測評,分值分別為25分、25分、25分、15分、10分。

          2.表揚類別及結果運用

          一是綜合表揚,分別對年度測評前2位的產險和壽險公司,授予“許昌市保險業機構突出貢獻單位”;

          二是單項表揚,分別對本年度引進保險資金最高的財險和壽險公司,授予“許昌市引進保險資金突出貢獻單位”。

          對獲得表揚的保險業機構,以市政府名義向其上級單位通報情況并建議給予獎勵。

          市綜合激勵領導小組及時將測評結果通報各縣(市、區)政府。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考慮本辦法公布的測評結果,并以原則上不低于60%的權重選擇從事政府付費或補助的保險服務。

          對測評結果為后3位的保險業機構,市綜合激勵領導小組將測評結果通報其上級單位。

          (三)證券業

          1.測評項目

          對服務我市資本市場工作情況、稅收貢獻、合規經營及風險防控等三個方面進行綜合測評,分值分別為40分、40分、20分。

          2.表揚類別及結果運用

          對年度測評排名前3位的證券業機構,授予“許昌市證券業機構突出貢獻單位”,以市政府名義向其上級單位通報情況并建議給予獎勵。

          對測評結果為后3位的證券業機構,市綜合激勵領導小組將測評結果通報其上級單位。

          (四)地方金融組織

          對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的測評,由許昌市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激勵辦法。

          三、對金融管理部門的激勵項目測評及結果運用

          (一)人民銀行許昌市中心支行、許昌銀保監分局共同項目

          當年全市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余額增速、全市制造業貸款余額增速、全市普惠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增速在全省排名每上升一個位次,對人民銀行許昌市中心支行、許昌銀保監分局分別對應獎勵10萬元、5萬元、5萬元。

          (二)人民銀行許昌市中心支行單設激勵項目

          向上級人行爭取再貸款、再貼現額度,較上年每新增1億元給予0.1‰的獎勵;成功爭取國家級金融改革創新項目在許昌試點的,每一項獎勵30萬元;成功爭取省級金融改革創新項目單獨在許昌試點的,每一項獎勵10萬元。

          (三)許昌銀保監分局單設激勵項目

          引進銀行業機構在我市設立市級分支機構的,設立1家獎勵30萬元;組織處置現有高風險銀行機構退出的,每退出1家獎勵30萬元;引進設立持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消費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設立1家獎勵30萬元。

          (四)測評措施

          人民銀行許昌市中心支行、許昌銀保監分局對金融統計數據提供不及時、參謀作用發揮不明顯、重大事件信息倒流、新增高風險銀行機構的,由市綜合激勵領導小組研究后,報市政府對獎勵資金酌情扣減。

          四、組織實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許昌市中心支行、許昌銀保監分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市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綜合激勵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激勵辦法的制定調整、組織實施和日常協調等工作。

          (二)測評數據由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許昌市中心支行、許昌銀保監分局、市稅務局等相關單位在每季度末次月20日前向市綜合激勵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并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市金融工作局會同人民銀行許昌市中心支行、許昌銀保監分局、市財政局,依據本辦法對各金融機構季度、年度工作情況實施測評,提出初步測評結果,經市綜合激勵領導小組復審,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各金融機構的年度測評得分=第一季度得分×0.4+第二季度得分×0.3+第三季度得分×0.2+第四季度得分×0.1。

          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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